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裴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521********15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521民初1304号
案号
(2020)桂0521执2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浦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浦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给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因本案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2000元。二、被告裴繁华应赔偿给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因本案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0561.1元;三、被告裴振应赔偿给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因本案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4506.9元;四、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已交),由被告裴繁华负担70元、被告裴振负担52.5元,并在履行本案债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3-10
发布时间
2020-06-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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