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树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521********73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521民初720号 |
案号 |
(2020)桂0521执3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浦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彭克伟、朱碧霞与被告北海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青合b1幢-1501号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北海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购房款95476元及办证费10000元给原告彭克伟、朱碧霞;三、被告北海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彭克伟、朱碧霞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应以95476元购房款和10000元办证费之和为基数,从2014年1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四、驳回原告彭克伟、朱碧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83,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491.5元,由原告彭克伟、朱碧霞承担100元,由被告北海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391.5元,由于原告彭克伟、朱碧霞已预交受理费1491.5元,被告北海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彭克伟、朱碧霞。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涉及金钱的义务,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浦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3-17 |
发布时间 |
2020-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