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钟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521********48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521民初1884号 |
案号 |
(2020)桂0521执1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浦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郑如生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47950.79元;二、被告钟建华向原告郑如生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22452.65元;三、驳回原告郑如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13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67.5元,由原告郑如生负担778元,被告钟健华负担252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中心支公司负担537.5元。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属两被告负担部分由其在履行本判决规定的赔偿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上述赔偿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浦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时间 |
2020-05-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