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104********1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681民初679号
案号
(2020)桂0681执2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潘超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防城港市金源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4399.04元;二、驳回原告防城港市金源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70元(原告已预交85元),由被告潘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4-07
发布时间
2020-05-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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