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柯杰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721********1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1202民初750号 |
案号 |
(2020)粤1202执1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云浮市鸿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利息、复利、罚息合计8294529.46元(复利、罚息,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12月21日止,之后的利息按《社团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云浮市鸿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6000元;三、被告云浮市鸿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判项确定的债务和本案诉讼费用时,原告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云浮市臻汇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位于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西花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云府国用(2009)第0207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云浮市臻汇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肇庆市腾凯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彭怡、林伟杰、练成、叶华新、黄启新、林志艺、黄肇珍、柯杰响对被告云浮市鸿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判决项确定的债务和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本案案件受理费69974元(原告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由被告云浮市鸿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1-19 |
发布时间 |
2020-05-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