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桂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219********15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281民初1943号 |
案号 |
(2020)豫1281执4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义马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欢欢、李玉霞、许桂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债务人董建军尚欠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借款本金215821.06元,及利息29503.27元(2020年1月9日前的利息),2020年1月10日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息13.05%计算,对以上债务向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李欢欢、李玉霞、许桂红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义马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27 |
发布时间 |
2020-06-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