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5********22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3民初14727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51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郭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本金7 586.14元、利息1 317.36元(暂计至2017年9月1日,自2017年9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浙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协议》约定计算);二、驳回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郭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7-03
发布时间
2020-07-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