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721********25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7民终4878号 |
案号 |
(2020)豫0721执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19)豫0721民初540号一、限潍坊豫兴封头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段继海借款4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约定的月息1.5%从2015年5月31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待履行时,应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利息40000元)。二、梁磊、张英娜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0176元,由潍坊豫兴封头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梁磊、张英娜承担连带责任。(2019)豫07民终4878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900元,由上诉人张英娜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10 |
发布时间 |
2020-07-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