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叶茹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627********01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627民初790号 |
案号 |
(2019)闽0627执1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福建宝达钢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省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93734.01元,并支付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合计3237754.88元和2017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漳州农事达农机实业有限公司对福建宝达钢业有限公司的上述欠款在最高额2000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福建力劲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对福建宝达钢业有限公司的上述欠款在最高额2000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叶茹丽对福建宝达钢业有限公司的上述欠款在最高额5000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福建省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福建宝达钢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平和县山格镇宝丰工业区土地使用权和房产(平国用(2006)字第00640、00641、00642号土地使用权,平山字第SG554、SG555、SG556、SG557、山607、山608号房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编号为14090221-2013(EFR)00151、00205号《国内保理业务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3893734.01元、16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14350000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福建省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01-11 |
发布时间 |
2019-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