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包建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702********12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浙0703民初132号
案号
(2020)浙07执3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金东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金华市永盛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万元及利息1625243.26元(利息已计算至2016年1月4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原告对被告金华市永盛商贸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他项权证号为金房他证婺字第00320075号项下的位于金华市新华街67号永盛购物广场202室房产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人民币14407.17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永盛集团有限公司、鹰潭永盛商业有限公司、浙江世纪龙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姜荣森、郑桂花、包建军、刘兆婷在最高额7500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条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492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59926元,由被告金华市永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永盛集团有限公司、鹰潭永盛商业有限公司、浙江世纪龙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姜荣森、郑桂花、包建军、刘兆婷负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0-05-27
发布时间
2020-07-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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