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882********24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812民初1947号 |
案号 |
(2020)鲁0812执3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昌华煤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兖州农商银行公司二部)流借字(2016)年第008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解除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精益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刘洪勋、马道国签订的合同编号为(兖州农商银行公司二部)保字(2016)年第0086-1号《保证合同》;解除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道昌、王宏签订的合同编号为(兖州农商银行公司二部)保字(2016)年第0086-2号《保证合同》;二、山东昌华煤业有限公司欠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189800元及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于2018年8月2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10万元,同年9月2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10万元,剩余借款本金989800元及利息于2018年10月20日前一次付清;三、如山东昌华煤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调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未到期的债务视为到期,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一并申请执行;四、马道国、李怀玲、王宏、吴忠、山东精益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刘洪勋、王利、马道昌、马灵敏对上述第二、三项调解协议承担连带责任;五、马道国、李怀玲、王宏、吴忠、山东精益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刘洪勋、王利、马道昌、马灵敏承担连带责任后,应当免除其担保责任,并可以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山东昌华煤业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32318元,减半收取16159元,由山东昌华煤业有限公司、马道国、李怀玲、王宏、吴忠、山东精益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刘洪勋、王利、马道昌、马灵敏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3-23 |
发布时间 |
2020-06-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