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海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1********05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581民初4576号 |
案号 |
(2020)豫0581执21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经原、被告双方照账,截止2019年7月25日,被告郭海江、林州市鸿泰铸造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侯梅香借款本金85万元。被告郭海江、林州市鸿泰铸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侯梅香借款本金85万元;2、被告郭海江、林州市鸿泰铸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侯梅香借款利息(利息自2012年1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止,以借款本金8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3、其他双方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25610元,减半收取12805元,由被告郭海江、林州市鸿泰铸造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时间 |
2020-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