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苗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322********22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1322民初字第1387号
案号
(2020)鲁1322执16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郯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判令被告苗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力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59,878.73元及相应利息。二、判令本案诉讼费35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承担三。被告郯城县金艺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06-19
发布时间
2020-07-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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