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池毓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426********35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尤民初字第1422号
案号
(2016)闽0426执011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尤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池毓州、胡胜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林红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40万元; 二、被告池毓州、胡胜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林红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40万元从2014年8月14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福建国益隆盛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且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池毓州追偿; 四、驳回原告林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240元,公告费56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7800元,由原告林红负担2000元,被告池毓州、胡胜楠、福建国益隆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58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6-05-24
发布时间
2016-06-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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