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洪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325********39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321民初3966号 |
案号 |
(2020)豫1321执4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召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梁洪艳、河南小燕子商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返还给原告赵国东借款本金111000元,并自2018年12月25日起按月利率1.5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846元,减半收取1423元,保全费1170元,共计2593元,由被告梁洪艳、河南小燕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召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时间 |
2020-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