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德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326********33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321民初2762号 |
案号 |
(2020)豫1321执6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召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刘德群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自2019年7月25日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如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195元,由被告刘德群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召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时间 |
2020-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