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郑权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521********05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闽0521民初1351号
案号
(2017)闽0521执40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泉州华裕商贸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螺城信用社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罚息(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限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息,应扣除已支付的利息76.82元)。二、被告泉州市海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郑权新、王碧英、黄志刚、周菁、何超然对被告泉州华裕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泉州华裕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04元,减半收取6152元,由被告泉州华裕商贸有限公司、泉州市海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郑权新、王碧英、黄志刚、周菁、何超然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7-09-07
发布时间
2017-10-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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