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闫建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103********70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122民初3708号
案号
(2019)豫0122执12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郑州市升达电磁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5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8‰计算;扣除已支付利息7797.12元)。    二、被告郑州市升达电磁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37515元。    三、被告河南省昶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郑州永安电力电缆有限公司、郑州三中收获实业有限公司、刘伟超、刘淑华、李桂英、闫建岭、郑州市金海塑料电线厂对被告郑州市升达电磁线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77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郑州市升达电磁线有限公司、河南省昶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郑州永安电力电缆有限公司、郑州三中收获实业有限公司、刘伟超、刘淑华、李桂英、闫建岭、郑州市金海塑料电线厂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9-03-20
发布时间
2019-04-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豫0122执1269号
立案日期
2019-03-20
执行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5092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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