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雷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502********57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127民初1382号 |
案号 |
(2020)桂0127执12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雷鸣支付原告黄其华货款16340元;二、被告雷鸣支付原告黄其华逾期付款利息(以1634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9年4月25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计10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雷鸣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16 |
发布时间 |
2020-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