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志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121********42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102民初6628号 |
案号 |
(2020)桂0102执10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梁志勇向原告梁俊彦偿还借款本金101600元。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166元,由被告梁志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时间 |
2020-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