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郑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721********00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721民初1617号
案号
(2020)桂0721执4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高军、郑燕共同归还借款本金10 0000元及利息给原告翁天晶(利息计算:以尚欠借款本金100 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9年4月2日起计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二、被告刘高军、郑燕支付律师服务费5 500元给原告翁天晶;三、被告刘高军、郑燕支付财产保全保险费800元给原告翁天晶;四、驳回原告翁天晶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 265元,财产保全费1 020元,合计2 285元,由被告刘高军、郑燕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4-01
发布时间
2020-07-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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