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1081********08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0271民初3993号 |
案号 |
(2020)甘0271执16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与王华签订的编号为a【工】行【建】支行【2015】年【661】号、【662】号、【663】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二、王华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借款755521.38元、利息15103.43元(截止2019年5月21日),并承担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以770624.8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644%计算的利息、复利;三、王华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借款702663.52元、利息14018.61元(截止2019年5月21日);并承担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以716682.1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644%计算的利息、复利;四、王华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借款647803.28元、利息12924.08元(截止2019年5月21日);并承担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60727.3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644%计算的利息、复利;五、嘉峪关天诚新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嘉峪关天诚新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对其自行承担部分向债务人王华追偿;六、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二、三、四项债务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15元,由王华、嘉峪关天诚新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0-04-29 |
发布时间 |
2020-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