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省沙县侨丹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5186**** |
执行依据文号 |
闽沙劳人仲案[2016]28号仲裁调解书 |
案号 |
(2016)闽0427执25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林锦辉、郑遵辉、马拾均、林胜、马小明、王福全、余朝康、林信光、张红儿、郑泽铿、王金旺、魏平、刘培松、林长发(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福建省沙县侨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6月30日解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4年6月至2016年1月期间的剩余工资、2016年2月至2016年5月停产期间的生活费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各项面用共计人民币299440.83元整,其中:林信光19601.85元、张红儿24150.82元、郑泽铿24774.69元、林锦辉18802.7元、郑遵辉26151.25元、王金旺12297.7元、魏平19082.9元、马拾均28410.9元、林胜17313.2元、马小明28685.5元、王福全25410.79元、余朝康25317.99元、刘培松8315.85元、林长发21124.71元。此款于2016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30日前为申请人补缴2014年11月至2016年6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共计人民币147851.2元整,其中:林信光10560.8元、张红儿10560.8元、郑泽铿10560.8元、林锦辉10560.8元、郑遵辉10560.8元、王金旺10560.8元、魏平10560.8元、马拾均10560.8元、林胜10560.8元、马小明10560.8元、王福全10560.8元、余朝康10560.8元、刘培松10560.8元、林长发10560.8元。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30日前为申请人补缴2016年5月至2016年6月期间的医疗保险共计人民币6006元整,其中:林信光286元、张红儿572元、郑泽铿572元、林锦辉286元、郑遵辉286元、马小明572元、王福全286元、余朝康286元、刘培松572元、林长发572元。上述调解协议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争议就此了结,日后申请人不再因本次争议所产生的相关事宜向被申请人提出其他任何要求,申请人自愿放弃因本案所产生的程序和实体意义上的任何权利。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6-11-03 |
发布时间 |
2017-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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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炳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427705186466Y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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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沙县虬江街道办洋坊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