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贺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303********51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1303民初1206号
案号
(2018)豫1303执35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南阳市锦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借款本金2247313.47元及利息(利息以2247313.47元为基数,2017年12月26日至贷款结清之日止的利率按年利率8.5%上浮100%计收罚息,并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二、被告南阳市百乐福商贸有限公司、南阳初度食品有限公司、贺民、刘影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8-12-04
发布时间
2019-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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