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01********74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301民初3067号 |
案号 |
(2020)新2301执5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梁秀玲借款300000元,并支付利息123750(300000元×15%÷12个月×33个月),合计423750元;二、被告陈慧媛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1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朱杰负担3792元,原告梁秀玲负担222元(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所预交的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判决书确定的数额,由原、被告承担,一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4-09 |
发布时间 |
2020-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