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卡米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01********03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新2301民初4320号 |
案号 |
(2020)新2301执5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人陈雨、卡米娜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聂玉花偿还借款30000元,违约金12000元,共计42000元。如果给付义务人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3元,由被告陈雨、卡米娜共同承担425元,由原告聂玉花承担38元。(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所预交的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判决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一并向原告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4-09 |
发布时间 |
2020-07-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