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龙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429********7657
执行依据文号
一审(2016)168,中院(2016)2542号
案号
(2017)豫1325执6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内乡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审结果:一、被告河南省益力康实业有限公司应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红耀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5年7月5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南阳市巨鑫兔业有限公司、被告王龙海、被告刘光霞、被告马峰对上述内容负连带清偿责任。二审:维持原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7-06-07
发布时间
2017-06-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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