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1025********4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琼9030民初631号
案号
(2020)琼9030执3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原告:陈建元,男,1960年10月15日出生,黎族,现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湾岭镇湾岭居委会,身份证号为460036196010150854。被告:于明,男,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五林镇五河村弄-20号,现下落不明,身份证号为231025198605014016。原告陈建元与被告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20日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建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于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建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于明归还所欠原告水泥材料货款人民币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18年3月20日,被告于明在湾岭市场水泥店向原告购买水泥,并让原告送至白鹭湖工地,并未付款。后被告因水泥材料款未付清,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写明还款日期为2019年4月15日。但是期限届满后,被告依旧未还款,原告多次催促无果,现特向琼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于明未到庭,亦未向本庭提交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诉讼中,被告于明既未举证,亦未出庭质证,视其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原告陈建元对其主张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举证的证据有欠条,拟证明被告欠原告30000元货款的事实;以上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同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20日,被告于明在湾岭市场水泥店向原告购买水泥,并让原告送至白鹭湖工地,送到工地后由被告的管工签收但并未付款。后被告因水泥材料款未付清,于2019年3月2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写明还款日期为2019年4月15日。但是期限届满后,被告依旧未还款,原告多次催促无果,现特向琼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提出被告于明尚欠其水泥材料款共计30000元未归还有欠条为证,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欠条真实、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院对原告提出要求被告于明支付所欠水泥材料款30000元予以支持。被告于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放弃抗辩权,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陈建元支付水泥材料款共计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陈建元已预缴),由被告于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海南
立案日期
2020-05-19
发布时间
2020-07-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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