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程洁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5302********33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202民初2202号
案号
(2020)粤1202执17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程洁明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清偿信用卡透支本金9996.01元、利息1468.06元、违约金583.63元,合计12047.7元[上述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已计算至2019年3月10日,之后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二、被告程洁明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支付公告费260元。三、本案受理费101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已预交),由被告程洁明承担,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6-08
发布时间
2020-07-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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