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蔡旭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202********0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281民初756号 |
案号 |
(2020)豫1281执4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义马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麦娟娟、薛菊朋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50000元及利息645696元(包括罚息,计算至2019年10月9日),2019年10月10日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息14.4‰计算;二、被告乔帅、黄克绍、蔡旭东对上述还款义务向原告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565元,由被告麦娟娟、薛菊朋、乔帅、黄克绍、蔡旭东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义马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时间 |
2020-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