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乔向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325********60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704民初804号 |
案号 |
(2020)豫0704执1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李焱同意被告乔向丽分十期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具体还款意见为:2019年9月10日前偿还本金2000元,利息400元;2019年10月10日前偿还本金2000元及利息360元;2019年11月10日前偿还本金2000元及利息320元;2019年12月10日前偿还本金2000元及利息280元;2020年1月10日前偿还本金2000元及利息240元;2020年2月10日前偿还本金2000元及利息200元;2020年3月10日前偿还本金2000元及利息160元;2020年4月10日前偿还本金2000元及利息120元;2020年5月10日前偿还本金2000元及利息80元;2020年6月10日前偿还本金2000元及利息40元。二、如果被告乔向丽有任何一笔借款本金及利息未按第一项约定足额偿还,原告李焱提醒被告乔向丽后,再给被告乔向丽5日宽限期,宽限期满后如被告乔向丽仍未按期履行,原告李焱有权针对下欠本金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乔向丽支付利息,利息以实际下欠本金为基数,按月息2%,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乔向丽负担,被告乔向丽已当庭支付给原告李焱。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时间 |
2020-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