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贾艳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521********80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581民初593号
案号
(2020)豫0581执8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贾艳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村信用社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018年11月30日之前的利息为130610.2元,2018年11月30日至还清之日止,按本金30万元,依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二、被告林州市兴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唐开军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贾艳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14.03元,由被告贾艳斌、林州市兴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唐开军负担7759.15元,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村信用社负担54.88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3-11
发布时间
2020-07-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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