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183********7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182民初3322号
案号
(2020)豫0182执19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荥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尚峰借款本金110万元及利息(该利息应以110万元为本金,以月利率2%为标准,从2019年3月8日计算至被告刘辉偿还欠款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楚春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待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即被告刘辉进行追偿;三、驳回原告尚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98元,由原告负担8元,由二被告连带负担14890元。保全费5000元,由二被告连带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7-08
发布时间
2020-07-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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