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83********7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182民初3322号 |
案号 |
(2020)豫0182执19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尚峰借款本金110万元及利息(该利息应以110万元为本金,以月利率2%为标准,从2019年3月8日计算至被告刘辉偿还欠款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楚春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待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即被告刘辉进行追偿;三、驳回原告尚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98元,由原告负担8元,由二被告连带负担14890元。保全费5000元,由二被告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时间 |
2020-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