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6********09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2民初19544号
案号
(2020)辽0102执42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伟、荆秀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1,268,314.73 元、利息6,661.98元、罚息121,024.04元(截止至2019年11月8日);并自2019年11月9日起按《综合授信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利息、罚息至本判决实际偿还之日止;二、被告陈伟、荆秀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律师费2,000元;三、若被告陈伟、荆秀杰逾期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上述款项,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可依法对被告陈伟、荆秀杰所有的位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洪湖一街38-10号2-3-2,建筑面积72.26平方米的房产行使抵押权,在203,130元债权范围内,按第二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35元,减半收取为8,517.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陈伟、荆秀杰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时间
2020-07-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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