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6********09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02民初19544号 |
案号 |
(2020)辽0102执42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伟、荆秀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1,268,314.73 元、利息6,661.98元、罚息121,024.04元(截止至2019年11月8日);并自2019年11月9日起按《综合授信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利息、罚息至本判决实际偿还之日止;二、被告陈伟、荆秀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律师费2,000元;三、若被告陈伟、荆秀杰逾期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上述款项,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可依法对被告陈伟、荆秀杰所有的位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洪湖一街38-10号2-3-2,建筑面积72.26平方米的房产行使抵押权,在203,130元债权范围内,按第二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35元,减半收取为8,517.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陈伟、荆秀杰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