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秦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103********00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7401民初2058号
案号
(2020)辽7401执2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辽河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秦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宗海借款本金117.1万元及利息56.562万元,总计173.662万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430元,减半收取10215元,由被告秦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6-01
发布时间
2020-07-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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