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邓洪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232********00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1民终1830号 |
案号 |
(2018)粤0111执96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州意思广告有限公司、邓洪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梁桂玲借款本金980000元及借款期限内的利息19000元。三、被告罗丽红、梁晓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罗丽红、梁晓欣在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广州意思广告有限公司、邓洪健追偿。四、驳回原告梁桂玲其余诉讼请求。一、维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468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二、变更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468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广州意思广告有限公司、邓洪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梁桂玲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以98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律师费40000元、评估费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诉讼费26306元(包括案件受理费213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上诉人梁桂玲负担7910元,由被上诉人广州意思广告有限公司、邓洪健、罗丽红、梁晓欣共同负担1839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733元由上诉人梁桂玲负担7910元,由被上诉人广州意思广告有限公司、邓洪健、罗丽红、梁晓欣共同负担82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08-31 |
发布时间 |
2018-10-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