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502********15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502民初3813号 |
案号 |
(2020)桂0502执2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斌赔偿原告张红玖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0730.36元;二、驳回原告张红玖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吴斌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返还给原告)。上述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斌赔偿原告张红玖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0730.36元;二、驳回原告张红玖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吴斌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返还给原告)。上述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1-15 |
发布时间 |
2020-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