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苡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824********14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721民初1608号 |
案号 |
(2020)桂0721执2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梁苡萍归还借款本金154 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9年7月11日起计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给原告甘剑荣;驳回原告甘剑荣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 900元,由原告甘剑荣负担1 411元,由被告梁苡萍负担1 48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2-24 |
发布时间 |
2020-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