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米雪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703********03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5刑终230号 |
案号 |
(2020)桂0512执1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2019)桂0512刑初24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的定罪部分和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即“被告人杨宏全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被告人陈泽璞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三、被告人行晶晶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四、被告人胡俊立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五、被告人米雪丰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六、被告人陈泽璞退出的犯罪所得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米雪丰退出的犯罪所得人民币四十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八、查封、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名下的房产、车辆、手表、银行卡存款及孳息、冻结的银行账户存款及孳息(见原判附件二),充抵对被告人所判处的罚金”;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2019)桂0512刑初24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的量刑部分和第七项,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七、扣押在案的手机、电脑、硬盘等物品(见原判附件一),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上诉人杨宏全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4日起至2021年5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四、查扣在案的上诉人杨宏全的手机一台及其名下账号为6228453048020569978、6228483048622303077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的存款余额及孳息、原审被告人胡俊立名下账号为6228481238713610876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的存款余额及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时间 |
2020-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