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玉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319********31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0271民初5775号 |
案号 |
(2020)甘0271执18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玉生向原告郑凤君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计算基数,从原告向法院起诉之日2019年10月8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法院专递费82元(原告已垫付),以上共计1232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时间 |
2020-07-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