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玉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319********31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甘0271民初5775号
案号
(2020)甘0271执18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张玉生向原告郑凤君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计算基数,从原告向法院起诉之日2019年10月8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法院专递费82元(原告已垫付),以上共计1232元,由被告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甘肃
立案日期
2020-05-25
发布时间
2020-07-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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