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陶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3001********00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502民初1361号 |
案号 |
(2019)豫1502执2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1信阳市丰民生态农林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元及利息(2018年01月11日前利息209584.28元;2018年01月11日以后所产生的全部贷款利息和罚息,按照双方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对被告3陶红、被告4陶平、被告5霍小兵、被告6李家胜、被告8信阳市浉河区万寿山茶场抵押物(登记证号为:信房他证浉河区字第00074241号、00074194号、00074191号、00074195号;登记证号为:光林他项证字(2016)第2号、浉林他项证字(2016)第027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2梁程铭、被告3陶红、被告4陶平、被告5霍小兵、被告6李家胜、被告7信阳同欣实业有限公司、被告8信阳市浉河区万寿山茶场对贷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2-27 |
发布时间 |
2019-04-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豫1502执25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2-27 |
执行法院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0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