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802********05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882民初1176号 |
案号 |
(2019)辽0882执11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盖州市金成客运旅游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营口世纪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9539018.80元,并自2016年5月31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72%计算给付利息损失;二、被告盖州市金成客运旅游有限公司从2016年1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9539018.80元为本金,按万分之四/每日,支付原告营口世纪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逾期担保费;三、被告盖州市金成客运旅游有限公司从2016年5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9539018.80元为本金,按万分之五/每日,支付原告营口世纪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上列给付义务,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被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成驾驶员培训学校、营口润隆实业有限公司、王金海、王鑫对以上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312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48120.00元,由被告盖州市金成客运旅游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成驾驶员培训学校、营口润隆实业有限公司、王金海、王鑫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2-26 |
发布时间 |
2019-07-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辽0882执1162号 |
立案日期 |
2019-02-26 |
执行法院 |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95390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