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302********09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宁0104民初1993号 |
案号 |
(2020)宁0104执10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王虎与被告马建伟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二、被告马建伟、杨扬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共同退还原告王虎购房款900000元并支付违约损失(自2014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以9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08元,由原告王虎负担6794元,被告马建伟、杨扬负担1501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03-24 |
发布时间 |
2020-07-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