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702********5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0702民初692号
案号
(2020)浙0702执22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尚欠借款本金10万元,支付2019年8月26日前尚欠的利息8681.88元(含罚息、复息),并按原合同约定计付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张晶对上述第一项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237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强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被告张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0-04-14
发布时间
2020-07-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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