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韦志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725********0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原民初字第1696号
案号
(2020)豫0725执恢1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原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韦志强于2016年1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新乡市天玉塑钢门窗厂工程款85693元;二、原告新乡市天玉塑钢门窗厂不再要求被告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河南省御木风范家具有限公司承担责任;三、原被告就该定作合同别无其他纠纷。本案受理费1942元,减半收取971元由被告韦志强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7-21
发布时间
2020-07-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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