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杜向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281********35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281民初64号 |
案号 |
(2020)豫1281执4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义马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义马市鑫之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1064268.80元,并承担自2020年2月25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止以本金3000000元按月利率14.8365‰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二、被告杜芳、杜向东、河南省双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李岩、王颜芹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0,由被告义马市鑫之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杜芳、杜向东、河南省双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李岩、王颜芹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的,应同时附上诉费预收票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义马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时间 |
2020-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