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3********45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2民初6367号
案号
(2020)辽0102执恢8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赵咏峰、郭红、杨秀兰、赵国明、沈阳德记公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二、被告赵咏峰、郭红、杨秀兰、赵国明、沈阳德记公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158,466.72元,利息41,806.83元,罚息复息22,962.96元(截止至2017年11月17日);并自2017年11月18日起按《综合授信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逾期利息至本判决实际结清之日止;三、被告赵咏峰、郭红、杨秀兰、赵国明、沈阳德记公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律师费2,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7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00元,均由被告赵咏峰、郭红、杨秀兰、赵国明、沈阳德记公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7-07
发布时间
2020-07-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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