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洪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021********22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02民初11807号 |
案号 |
(2020)辽0102执52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高洪强、孟文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借款本金12,334.44元、利息479.98元、本金罚息177.21元、合计12,991.63元。(以上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截止至2018年4月26日);并自2018年4月27日起,按照《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逾期利息、罚息、复息至本判决实际偿还之日止;二、若被告高洪强、孟文禄逾期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上述款项,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有权对登记在被告高洪强名下的车牌号为辽cax131,发动机号为848326的捷达牌小型轿车行使抵押权,并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高洪强、孟文禄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时间 |
2020-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