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321********02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02民初5180号 |
案号 |
(2020)辽0102执52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被告刘波、朴秋丹于2016年4月22日签订的《个人担保贷款合同》;二、被告刘波、朴秋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贷款本金61,927.43元、利息5,253.89元、逾期利息4,451.4元,总计71,632.72元(以上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截止日为2018年10月23日),并自2018年10月24日起按《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逾期利息至本判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若被告刘波、朴秋丹逾期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上述款项,则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可依法对被告刘波名下的辽cgw869号胜达牌机动车行使抵押权,并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9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刘波、朴秋丹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时间 |
2020-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