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126********37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502号
案号
(2020)豫0183执恢4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密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慎学勤、张爱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99979.79元及利息45139.44元(暂计算至2015年7月31日,以后利息及利罚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二、被告李强、赵明森、张伟对上述还款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李强、赵明森、张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慎学勤、张爱敏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977元,由被告慎学勤、张爱敏共同承担。原告预交的受理费不再退回,待被告付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5-14
发布时间
2020-07-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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